各省本级医保参保对象: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江西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的通知,现就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新政变化,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病种编码、单病种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多种Ⅱ类病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内容执行《江西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要求,认定标准执行《江西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与《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要求一致)要求。
二、规范报销比例。根据《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3〕29号)第十三条、十八条要求,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保“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政策继续执行,“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政策不再执行。
三、明确基金支出范围。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
特病病种一致的40种门诊慢特病为省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基本医保病种,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限额为基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提高50%限额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其余10种门诊慢特病为单位补充医保病种,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
四、取消门诊慢特病就诊医疗机构数量限制。为进一步方便省本级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2024年1月1日起,取消省本级门诊慢特病就诊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即省本级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相关费用可持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通过零星报销支付待遇。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起正式执行,一、二、三部分已在各大慢病定点医院信息系统实施,如有疑问请咨询就诊医院。请参保人重点关注第四部分《取消门诊慢特病就诊医疗机构数量限制》。
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4 年1月15日